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金资助的各种基金会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会宗旨与业务范围;
(三)符合基金会年度计划。凡计划外项目支出,均需报理事会审议,由理事会审批;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团队组建、立项、实施、监测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在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项目计划,财务部复核,秘书长进行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分为运作型项目和资助型项目。
第二章 运作型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运作型项目指由基金会自身筹款和运作的项目。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组建项目组,任命项目组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根据项目方案定期上报项目状态报告(首期款项不需提供)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项目部及财务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根据项目组递交的项目状态报告撰写项目监测报告,报秘书长审阅。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负责自我评估,递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组负责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跟踪,并提交回访报告,报项目部负责人审阅。
第十三条 项目相关电子文档由项目组负责录入基金会运营系统,并对纸质文档及实物进行管理并最终归档。
第三章 资助型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型项目指由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并对资金进行管理,受助方负责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部指定项目负责人与受助方对接项目工作。
第十六条 受助方负责提出立项申请,项目负责人协助其规范、完善后按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与受助方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十八条 受助方负责组建项目实施团队,并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自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受助方根据项目方案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及项目状态报告(申请首期款项不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初审,财务部复核,报秘书长审批。项目资金在收到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受助方递交的项目状态报告撰写项目监测报告,报秘书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受助方开展自评,递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助方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跟踪,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回访报告,报项目部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运行周期内,基金会根据需要安排审计人员对资助型项目进行审计,受助方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电子文档由项目负责人录入基金会运营系统,并对纸质文档及实物进行管理并最终归档。
第二十五条 受助方出现以下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终止协议:
1、签定协议已到期的;
2、协议签订后受助方未按协议执行的;
3、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4、违反基金会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协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置;没有明确指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清泉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每一项目合理、合规、合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金资助的各种基金会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本会宗旨与业务范围;
(三)符合基金会年度计划。凡计划外项目支出,均需报理事会审议,由理事会审批;
(四)尊重捐赠者意愿,并签署捐赠协议。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项目团队组建、立项、实施、监测和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在每年年底制定下年度项目计划,财务部复核,秘书长进行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分为运作型项目和资助型项目。
第二章 运作型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运作型项目指由基金会自身筹款和运作的项目。
第八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组建项目组,任命项目组负责人。
第九条 项目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根据项目方案定期上报项目状态报告(首期款项不需提供)并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项目部及财务部审核,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根据项目组递交的项目状态报告撰写项目监测报告,报秘书长审阅。
第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负责自我评估,递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组负责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跟踪,并提交回访报告,报项目部负责人审阅。
第十三条 项目相关电子文档由项目组负责录入基金会运营系统,并对纸质文档及实物进行管理并最终归档。
第三章 资助型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型项目指由基金会提供资金支持,并对资金进行管理,受助方负责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部指定项目负责人与受助方对接项目工作。
第十六条 受助方负责提出立项申请,项目负责人协助其规范、完善后按项目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通过后由基金会与受助方签署项目执行协议。
第十八条 受助方负责组建项目实施团队,并负责项目具体实施、自评等工作。
第十九条 受助方根据项目方案提交项目资金申请书及项目状态报告(申请首期款项不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初审,财务部复核,报秘书长审批。项目资金在收到申请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受助方递交的项目状态报告撰写项目监测报告,报秘书长审阅。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束后,受助方开展自评,递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受助方协助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定期回访跟踪,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回访报告,报项目部负责人审阅。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运行周期内,基金会根据需要安排审计人员对资助型项目进行审计,受助方须全力配合。
第二十四条 项目相关电子文档由项目负责人录入基金会运营系统,并对纸质文档及实物进行管理并最终归档。
第二十五条 受助方出现以下情况的,基金会有权终止协议:
1、签定协议已到期的;
2、协议签订后受助方未按协议执行的;
3、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4、违反基金会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六条 协议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基金会批准后处置;没有明确指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清泉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