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组织管理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唐清泉体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的上级和管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四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包括:
1、开展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2、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
3、接收境内外大笔捐款;
4、与有关部门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5、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
6、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民政部报告、备案:
1、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2、理事会换届工作;
3、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4、设立或撤销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基金会重大投资活动,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超过500万的投资及其他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投资;
6、重大募捐活动;
7、大额捐助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8、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9、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民政部报批:
民政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基金会开展某些业务活动有特殊规定的,基金会必须报批民政部和相关部门。如基金会开展国际合作和组团出国考察活动,必须首先征得外事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上述重大事项报告,由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根据上报程序,经理事会通过后上报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