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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与使用制度

2016/5/9 11:08:30      点击:

为加强各类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基金会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树立基金会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种类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人名章

二、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由秘书处统一负责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和更换印章。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由秘书处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审批后刻制。

(三)遗失印章的补办,由秘书处出具补刻印章证明,附上声明印章作废报纸,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四)秘书处凭印章刻制批准文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印章。

三、印章的保管

(一)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基金会公章由秘书处安排专人保管,人名章、财务章由财务部安排专人分开保管。

(二)印章应妥善保管。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秘书长进行处理。印章遗失,要立即到所属地派出所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公章使用

1、以基金会名义签发的公文、联合发文。

2、以基金会名义报送的各类报表。

3、基金会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封条。

4、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5、以基金会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证明、介绍信等。

6、其他需盖基金会公章的用印。

(二)基金会人名章使用

1、适用于单位设立时登记审核。

2、支票专用章。

3、其他需要盖人名印章的。

(三)财务专用章的使用

以基金会名义收入、支出的有关票据、支票、账册等。

 

五、印章的使用

(一)严格印章使用审批制度。

1、公章审批流程:

1)日常文件审批:申请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登记→秘书长审批;

2)重要文件审批:申请人提交公章使用审批表→秘书长审批→理事长批示;

 日常文件包括行政事务类文件、内部文件、小额的合同及协议等;

 重要文件包括上报民政部文件、对外公示文件、重大合同及协议等;

2、印章专管员需严格核查审批表中的签字内容,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

3、印章必须与落款一致。

4、人名章及财务专用章严格按照《基金会财务制度》执行。

    (二)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和空白便条上加盖公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空白封条或办案文书等加盖印章的,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要指定专人负责,履行印章使用审批程序。

2、要有分管领导的意见。

3、需有指明用途的特定格式,除此用途之外,不能作他用。

(三)严禁随意携带公章外出,如果因工作需要带公章外出,需填写借章使用申请单,并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带出。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用印秘书处有权拒绝:

1、公章使用审批流程签字不完整;

2、用印的内容不在印章使用的范围;

3、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便条上盖章;

4、用印经办人不是本单位员工,而是聘请的临时工或外来人员;

 

六、印章的管理

(一)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必须将印章移交秘书处领导或由领导指定人员暂为代管,并作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

(二)秘书处对使用印章负有监督权。

1、任何人不得用掌管印章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2、使用印章时应当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按程序用印。

3、印章存放应有安全防范措施,谨防丢失和盗用。如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基金会领导和公安部门,并以登报或信函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声明遗失期间盖有丢失印章的任何文书无效。

 

七、印章的销毁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秘书处应及时收回原有印章,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应由秘书处出具证明,经理事长批准、并将破损印章交回方可更换。

(三)秘书处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理事长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八、其他事项

对于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印章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